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