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三、 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三、 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