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