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