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