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