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三十九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