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 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水闸,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