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