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十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