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

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