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条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