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
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
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
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
四、
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
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
六、
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