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近3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