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02年) 第34.7条
第34.7条 豁免
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民航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由民航总局决定是否准予豁免。
基于不频繁短航程飞行的豁免本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用于下列不频繁短航程运行航空器的发动机:
航空器以出口国外为目的的飞行,包括在飞到中国境外某处之前必须验证航空器的完整性的任何飞行;
到实施修理、改装或维修的基地、或到储存的地点、或以返场使用为目的的飞行;
外国政府代表团的正式访问;
局方认为的其它不频繁短航程的飞行。对这类决定的请求必须在飞行前提出。
对新发动机的豁免发动机不符合本规定第34.21条标准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况豁免本规定对其排放标准的要求:
对制造人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对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局方认为应当豁免的其它因素。
对在用发动机的限时豁免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满足第34.11条(a)或第34.31条(a)有关适用标准要求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况对其进行限时豁免:
有文件证明已经尽所有最大努力来符合这些标准;
有文件证明不能符合这些标准是由于航空器所有人或营运人控制之外的情况所致;
有可行的计划表明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将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