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不断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的代理办税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者专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