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