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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 2.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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