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