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