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直接办理或者督办的刑事案件所涉的文物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及时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