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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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