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

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

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

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