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原始资料,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