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第五条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