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