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