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