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