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