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