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行政处罚的权限以及法律文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