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