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