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