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