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