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