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