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