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具体的召回措施;

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