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 具体的召回措施; 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