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