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