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