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
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