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进出口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决定,并对获准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