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