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二) 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四) 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