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