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