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